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9年8月9日對本件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表明不服,以提起抗告論,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9月7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並經抗告人於同年月17日至該所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49頁)。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2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
3、65頁),是依首揭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張詠惠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