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3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台灣秉衡奈米能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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