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29號
原   告  林金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富山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
之聲明「請求判令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路○○○號房
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按以返還房屋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時,其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定之。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
載明系爭房屋之價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房屋之價
值並檢附證明(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
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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