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林瑞雲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借得款項後,未依約清償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
利息餘額查詢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
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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