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重利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項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係「重利案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重利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