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3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建物謄本一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