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家大學城大樓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請求管理費之年度及月份?(如係請求94年12月份之管理費,請提出94年度之契約書影本。聲請狀所附之契約書係96年12月1日至97年11月31日)②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文件,以及現任主任委員當選報備證明文件(請向台南市政府申請)。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6月6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