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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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34號聲請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非訟代理人乙○○之合法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