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一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著作權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9.13│93.10.1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6983號│93年偵字第784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791號│94年上易字第447號││實│││││審├──────┼──────────┼──────────┤││判決日期│94.8.18│94.9.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791號│94年上易字第4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18│94.9.7│├─┴──────┼──────────┼──────────┤││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771號│94年執字第4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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