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保尚精密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93年9月6日│12,407元│0000000││││軍旭│行│││││├──┼─────────┼─────────┼───────┼─────────┼────────┼──┤│2│ 康淑美台南六信安和分行│93年9月6日│3,633元│0000000││├──┼─────────┼─────────┼───────┼─────────┼────────┼──┤│3│ 黃水藤中興銀行開元分行│93年9月7日│32,696元│0000000││├──┼─────────┼─────────┼───────┼─────────┼────────┼──┤│4│ 林雅玲中興銀行台南分行│93年9月10日│18,500元│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