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5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第二審判決定(95年度上訴字第15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96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惟本院判決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屬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上訴人卻仍對之提起上訴,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依法送第三審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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