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之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3.7.16日或前四日內│①90.10.18至91.1.23││││止││││②90.11月間至91.4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9700號│91年度偵字第195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易字第2141號│94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實│││││審├──────┼──────────┼──────────┤││判決日期│92.12.31│94.04.1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易字第2141號│94年度上易字第2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2.31│94.4.12│├─┴──────┼──────────┼──────────┤││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緝字││備註│999號│第1289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