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38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86號,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7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犯行造成損害至鉅,又未與被害人台電公司和解賠償損害,是原審量刑應屬輕縱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前無任何不法素行,尚屬初犯,是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及執行應已足收懲儆教化被告之效,並無加重量刑或撤銷緩刑之必要,本案上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江錫麟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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