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1.9.12~92.3.21│91.9.12~92.3.2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92年度毒偵字第11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81號│92年度訴字第81號││實│││││審├──────┼──────────┼──────────┤││判決日期│92.03.31│92.03.31│├─┼──────┼──────────┼──────────┤││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81號│92年度訴字第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04.19│92.04.19│├─┴──────┼──────────┼──────────┤││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2年度執字第514號│92年度執字第514號│└────────┴──────────┴──────────┘
執行92.4.19~96.12.2羈押27日折抵,戒治8月11日、強工2年4月順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1.5.29~92.3.11│91.09.13│├────────┼──────────┼──────────┤│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緝字第15號等│92年度偵緝字第15號等│├─┬──────┼──────────┼──────────┤││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9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實│││││審├──────┼──────────┼──────────┤││判決日期│92.12.23│92.12.2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93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3.11│93.03.11│├─┴──────┼──────────┼──────────┤││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856號│95年度執字第1856號│└────────┴──────────┴──────────┘
執行96.12.3~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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