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55號
原 告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