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現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子女 古雅婷 、 古立宇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