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其陳述略以: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駕駛機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與永豐路口時,因被告乙○○駕駛二N—一七五一號自用小客車闖越紅燈而將原告撞倒在地,致原告受傷及原告所有機車之損害,原告爰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六萬元作為原告車損費用及醫藥費用之補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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