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號12鏶鑫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市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住臺北市
戊○○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億零陸佰玖拾捌萬柒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