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榮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