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促字第五五五九九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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