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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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金榮受刑人黃志銘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字第三八五五號、九十年度執聲沒寅字第一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郭金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金榮因受刑人黃志銘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郭金榮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右開事實有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號刑事判決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一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件、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一件、送達證書影本四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互核相符,足資認定,自應依法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謝瑞龍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