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己○○
乙○○丁○○被告甲○○
癸○○壬○○原名楊庚○○辛○○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七四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其陳述略稱:均未有恐嚇取財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六人被訴恐嚇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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