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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