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星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惠琴 被告有限責任台北市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消費合
作社法定代理人 余育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服裝訂製契約書及服裝議價表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涉訟,依兩造所簽訂之服裝訂製契約書第10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兩造係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