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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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 洪佩如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男 、 林玉霞 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