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緝第十九號
原告酉○○
未○○辰○○丁○○申○○丙○○天○○辛○○壬○○庚○○亥○○巳○○丑○○宙○○卯○○甲○○子○○癸○○乙○○地○寅○○午○○戊○○己○○戌○○被告宇○○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三二號被告宇○○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其中請求 黃廖如鶯 連帶給付部分,業經本院八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十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確定,見後附之判決書)。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宇○○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郭惠玲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