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達雄 律師右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延長羈押,並於同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乃抗告人竟遲至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