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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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參佰參拾陸萬元(新臺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伍萬壹仟參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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