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
送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壹拾伍元。
2、郵資:貳佰肆拾捌元。(已退郵資玖拾貳元)
3、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陸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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