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ОО號
  原   告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鄭秋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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