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店簡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0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具四色牌陸付、抽頭款新台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八條、條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