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六八五號
原 告 永謙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