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八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飾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
辯論。原告應先就被告之答辯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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