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小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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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六八五號
  原   告 永謙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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