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收人 陳泰丞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聲請對被告丁○○、、 許允定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緯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允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允定業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死亡,其後來緯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被告丁○○並聲明承受訴訟,而被告許允定之繼承人丁○○、甲○、丙○○、乙○○、戊○○亦聲明承受訴訟,被告丁○○及前揭承受訴訟人並均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零壹萬肆仟零肆拾壹元,折合銀元貳仟零參拾參萬捌仟零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參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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