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