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乙○○
丙○○丁○○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戊○○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九十年全二字第六二四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以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三號裁定命債權人於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項裁定已送達債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二、聲請人以債權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應認債務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