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全宙字第四一二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鈞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全宙字第四一二四號民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之事件,茲因業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爰依法聲請撤銷右揭裁定等語。查上述假扣押事件,於本院調閱右開卷宗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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