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曾色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亡)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茲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調查(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地址:中壢市○○路○段○○○號),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⑴、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⑵、繼承系統表。
⑶、繼承權拋棄書。
⑷、本件拋棄繼承之事實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
⑸、本件聲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面值三十四元之郵票四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新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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