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張湻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萬叁仟零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