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右列文件,否則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台端於七十四年間涉犯叛亂罪之相關判決或裁定或相關裁判書類,或提供有無同案被告,並陳報實際因案羈押或執行保安處分之起訖時間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本院向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北區司令部函查後,該部留存之資料中,查無台端之相關涉案資料,故函請聲請人補正前開資料,以俾再予詳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