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字第二○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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