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936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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