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陳 學安陳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並須於當(次)月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債務人至民國93年11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31,612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6,723元為自92年12月26日起至93年11月25日止之消費款,利息3,314元,違約金1,575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6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智偉即陳│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6723│學安│月1日起│││││元│├──────┼──────┼───────┤││││自民國93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6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智偉即陳│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26723│學安│月26日起││3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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