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29號
原   告  張元嘉
訴訟代理人  張振成
       高華玉
被   告  康添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
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4,978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於民國100年8月14日下午
假冒網購及郵局人員恐嚇原告帳戶將被凍結,要原告以國泰
世華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以轉帳及現金存款方式辦理,原告
因此轉至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指定之高雄高松郵局、台灣銀行
員林分行、台新銀行五甲分行等帳戶共新台幣134,978元。
嗣經原告發覺受騙而報案。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
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去應徵工作,應徵的人說是六合彩及職棒
的賭金,叫被告去領取,被告不知道是詐騙得來的金錢。原
告向被告求償太多,也不公平。被告現在沒有工作,沒辦法
賠錢。對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100號詐欺刑事案件影卷沒
有意見,錢是被告去領的,被告有上訴,因為判太重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轉帳收據為證。被告對於其
去取款乙情並不爭執,惟辯稱不知道應徵的詐欺集團云云。
經查,被告於詐欺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上
開事實均坦承不諱,其詐欺原告之該部分犯罪事實並經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1100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尚未
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明。是被告上開所辯,尚無可
採,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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