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國隆
相 對 人  蔡文彬
      林 蔡玉英
       蔡玉美
      林 蔡玉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共同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27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
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
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費用單據並調卷審查,因系爭訴訟所支
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依上開說明,均應由相對
人負擔,扣除相對人已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後,相對人尚應
共同賠償聲請人新臺幣7,910元,及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莊良坤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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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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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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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建築測量│4,150元│聲請人預納│
│費及地籍圖謄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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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申請費用│12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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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相對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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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4,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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