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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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0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一○七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三百七十八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萬零二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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