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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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合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到院,然因上開裁定不得抗告,故原告提起之抗告並非合法,業經本院駁回,且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是原告自本院駁回其抗告確定後,應遵期於五日內即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前繳納裁判費,然其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證,是其提起本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