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九號判決而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