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5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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